2017-02-23 16:57: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47号
潘建年:
本院受理原告溧阳市上黄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潘建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52****5034)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潘建年支付欠款20万元,并承担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2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潘建年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17年6月7日上午9时在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周白,联系电话:0519-87035919,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