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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平诉被告谢军、徐菊芬、溧阳市濑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7-02-27 16:01: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0481民初652

谢军、徐菊芬、溧阳市濑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平诉被告谢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4****1214)、徐菊芬(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8****1220)、溧阳市濑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纠纷一案,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溧阳市锦江花园242号门301室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17531日上午9时在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金震,联系电话:0519-8703590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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