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09 14:30: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1201号
狄顺:
本院受理的原告孔德华诉被告狄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1****201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归还借款的利息2500元(以本金50000元,月利息2%计算至起诉之日时),之后利息仍按月息2%计算至该借款还清之日时止;3、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17年6月27日下午3时在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蒋园圆,联系电话:0519-8703376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