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网站!
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海福、张忠明、汤小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7-03-24 14:02: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585

 

陈海福、张忠明、汤小萍: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海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3****6417)、张忠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7****0219)、汤小萍(3204811963****6227)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一、判令被告陈海福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利息106346.4元(暂计算至20161115日,自20161116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止,按月利率13.14‰计算),承担律师费17000元,合计323346.4元;二、判令被告张忠明、汤小萍对被告陈海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17626日上午9时在本院南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薛凯,联系电话:0519-8703752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苏ICP备12051667号-1
共有2351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