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网站!
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史继春诉被告溧阳市溧城聚峰烟酒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7-03-27 16:48: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25

溧阳市溧城聚峰烟酒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史继春诉被告溧阳市溧城聚峰烟酒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买烟票所花费的费用共计30000元(共50条软中华,按当时购入价600元每条计算);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后15日内,并定于2017629日下午2时在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杜平,联系电话:0519-87036210,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苏ICP备12051667号-1
共有2351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