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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峰诉被告杨军、杨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7-04-17 14:47: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2815

杨军、杨兴强:

本院受理原告陈峰诉被告杨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0****4836)、杨兴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6****503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一归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整,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7720日上午9时在南渡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戴伟民,联系电话:0519-87037500,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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