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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诉被告罗美琴、赵银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7-04-17 14:52: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1475

赵银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诉被告罗美琴、赵银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4****8210)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原告诉称,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支付计算至2017213日的利息39177.76元和自2017214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及律师费85000元。(小计1624177.76元);2、判令如果两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原告有权对两被告的抵押物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方式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3、案件受理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720日下午215分在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杜平,联系电话:0519-87036210,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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