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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溧阳丰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严东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7-04-17 14:5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2081

严东彬:

本院受理原告溧阳丰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严东彬(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31972****2410)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剩余房款4170000元;2、判令被告自201191日起以417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向原告承担利息损失;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720日下午3时在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杜平,联系电话:0519-87036210,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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