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17 14:5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2081号
严东彬:
本院受理原告溧阳丰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严东彬(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31972****2410)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剩余房款4170000元;2、判令被告自2011年9月1日起以417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向原告承担利息损失;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20日下午3时在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杜平,联系电话:0519-87036210,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