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16 14:35: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184号
潘建福:
本院受理原告赵波、张伟、张俊强诉被告潘建福(公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91230****0419)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诉讼保全裁定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判令被告归还原告钢材款及因未能及时归还所产生的违约金共计46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17年6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蒋红娟,联系电话:0519-8711692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