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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诉被告吴伟东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7-05-02 16:2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2801

吴伟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诉被告吴伟东(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2****6611)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59767.47元、利息、滞纳金人民币11162.68元(暂计算至2017216日,自2017217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合计人民币70930.15元;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1783日上午9时在本院南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杨家林,联系电话:0519-8703750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人民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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