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02 16:28: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2559号
潘其方:
本院受理原告童益平与被告夏润斌、第三人潘其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1****1614);经营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依法判令夏润斌将溧阳市琳瑾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经营权交付给童益平继续生产经营;2、本案诉讼费由夏润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7年8月4日上午9时在第二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杨水芳,联系电话:0519-8703592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