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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陆永军诉被告王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7-02-23 11:18: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556

王鹏:

本院受理原告陆永军诉被告王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2****6035)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溧阳市金顶名都21单元2402室房屋的过户手续;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暂计5万元(按110万元,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17525日上午9时在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苏江,联系电话:0519-8703590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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