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23 11:19: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848号
肖建民、汤腊凤:
本院受理原告沈青松诉被告肖建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9****7614)、汤腊凤(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7****822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30万元,并承担利息(自2015年2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一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17年6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程冬年,联系电话:0519-8703376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