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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周国新诉被告邹忠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7-04-14 16:40: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1827

邹忠华: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周国新诉被告邹忠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6****5056)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1民初1827号民事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间为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供证据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二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虞建华,联系电话:0519-8703590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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