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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7-03-15 15:22: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1831号

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5000元整并承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7年1月13日起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17年6月16日上午9时在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蒋园圆,联系电话:0519-8703376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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