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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邵钧诉被告虞凉、刘明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7-03-06 16:38: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651

虞凉、刘明婕:

本院受理了原告邵钧诉被告虞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8****2233)、刘明婕(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9****222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90万元,并承担自2015415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本金30万元,年利率15%以及自2015616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本金60万元,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767日上午9时在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杨福根,联系电话:0519-8703375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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