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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立民、周惠英、江苏八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7-04-14 16:49: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127

江苏八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立民、周惠英、江苏八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孙立民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440280元,支付利息25236.64元(暂计算至2016711日,自2016712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2.3‰标准计算),承担律师费61100元,合计1526616.64元;2、原告有权对孙立民、周惠英所有的抵押物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3、被告周惠英、江苏八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孙立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17717日上午9时在天目湖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潘豪彦,联系电话:0519-8716650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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