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06 16:28: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1541号
狄生更、杨前芳: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平诉被告狄生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49****1212)、杨前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4****122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保全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利息损失,其中截止2017年2月20日的利息为63720元,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为以2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8%计算,以5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7年6月9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王玉燕,联系电话:0519-8703375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