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24 15:54: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字第214号
陈秀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秋华诉被告陈秀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9****6039)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809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7年6月8日下午2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吴立民,联系电话:0519-8711691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