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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市华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朱洪金、被告徐秀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5-07-28 15:26: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2015)溧商初字第00435-1

溧阳市华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朱洪金、徐秀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市华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朱洪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1****0618)、被告徐秀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4****6827)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 要求被告溧阳市华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万元、借款期内利息1080370.27元,承担自20152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借款800万元,按月利率11.625‰计算的逾期利息,承担律师费3402112. 被告朱洪金、徐秀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原告有权就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宗金福、代理审判员史小、人民陪审员陈国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51012日上午9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宗金福,联系电话:0519-8703591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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