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29 16:31: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溧商初字第00504号
刘军、王顺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溧阳市万远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5****6632)、被告王顺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7****5025)民间借贷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军、王顺芳共同偿还原告溧阳市万远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50万元人民币借款;2、请求判令被告刘军、王顺芳共同承担借款利息人民币289716.6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5年11月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吕刚,联系电话:0519-87116510,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