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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罗美子诉被告张志高、张耀晖、何菊平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7-02-24 15:55: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字第1002

张志高、张耀晖、何菊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罗美子诉被告张志高(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1****0415)、张耀晖(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2002****0410)、何菊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2****0441)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三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765日下午2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吴立民,联系电话:0519-8711691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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