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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兴盛重工有限公司、沈火元、沈菁华、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7-03-14 14:50: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169

沈火元、沈菁华:

本院受理原告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兴盛重工有限公司、沈火元(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2****2016)、沈菁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7****0069)、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江苏兴盛重工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4986592.47元,支付利息2974660.39元(暂计算至2016920日,自2016921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约定的标准计算),承担律师费580000元;2、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江苏兴盛重工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3、判令被告沈火元、沈菁华、章敏对被告江苏兴盛重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17619日上午11时在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管敏,联系电话:0519-8703511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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