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30 14:5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溧速民初字笫00998号
金文清、包剑: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秋香与被告金夕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2****1229)、包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2****625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8708元(暂计算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其余利息计算至还清全部本金止),本息合计10870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5年11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速裁中心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吴立民,联系电话:0519-8703215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