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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潘水娣诉被告张国生、戴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5-07-30 14:54: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2015);溧速民初字笫00943

张国生、戴建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潘水娣与被告张国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2****0616)、戴建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4****062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6000元,并承担借款利息199520元(暂算至2015613日),此后的利息仍然按照月利率20%计算至款项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5113日上午9时在本院速裁中心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吴立民,联系电话:0519-8703215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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