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网站!
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陶明诉被告虞志富、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7-03-01 14:04: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796

虞志富:

本院受理原告陶明诉被告虞志富(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3****3613)、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一支付工程款80万元(暂定80万元方案,终以审计报告计算为准),被告二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768日下午2时在第二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杨水芳,联系电话:0519-8703592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苏ICP备12051667号-1
共有2351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