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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施大庚诉被告陈红庆、曹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7-03-21 16:06: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01453

陈红庆、曹金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施大庚诉被告陈红庆(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1****481X)、曹金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5****482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60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252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7622日上午830分在本院南渡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陈小新,联系电话:0519-87620710,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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