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02 14:17: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1211号
蒋华杰:
本院受理原告周志国诉被告蒋华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8****141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2、判令被告按月利息2分支付至借款偿还结束,(时间从2015年1月起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5日下午2时在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杜平,联系电话:0519-8703375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