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网站!
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洪军、董连梅、陈阿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7-03-20 15:56: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1852

姜洪军、董连梅、陈阿洪: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洪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1****7411)、董连梅(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711977****3828)、陈阿洪(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3****121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请:一、被告一归还贷款本金50万元及计算至201579日的利息39209.58元;并承担自20167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本金50万元,月利率千分之9.7计算的利息,并支付利息费34000元;二、被告二、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17626日下午145分在南渡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周忠明,联系电话:0519-8762209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苏ICP备12051667号-1
共有2351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