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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诉被告吴跃华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5-08-04 09:38: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2015)溧商初字第00462-1

吴跃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诉被告吴跃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3****2810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要求两被告承担原告垫付的保险赔偿款人民币12525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5112日下午二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史小璟,联系电话:0519-8703591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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