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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房有平、董惠珍、房有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7-03-02 15:30: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588

房有平、董惠珍、房有新: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房有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8****7610)、董惠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9****7624)、房有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0****765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房有平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498977.31元、借款期内利息13411.37元、逾期利息296137.96元,合计1808526.64元;2.201611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本金1498977.31元、月利率13.2‰计算的逾期利息;3.被告董惠珍、房有新对上述债务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766日上午9时在南渡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戴伟民,联系电话:0519-87037500,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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