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04 10:55: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溧商初字第00451号
陶勇、陶强、陶国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溧阳富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陶勇(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6****3410)、被告陶国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2****3216)、被告陶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8****327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溧阳富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要求你们归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借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5年11月9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殷建国,联系电话:0519-8703592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