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24 16:5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239号
王龙彬、陈彩芳、王科:
本院受理的原告溧阳市宏泰特种扁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龙彬(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3****0655)、陈彩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3****0620)、王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3****061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35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17年6月6日上午10时在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蒋园圆,联系电话:0519-8703376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