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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溧阳开成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亮、被告车芸、被告张殿明、被告孙福华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5-08-04 16:08: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2015)溧南商初字第00058

张亮、车芸、张殿明、孙福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溧阳开成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亮(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7****2014)、被告车芸(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21978****1542)、被告张殿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49****0012)、被告孙福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51****222)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要求张亮、车芸向原告归还欠款人民币228679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从201411日计算到欠款还清之日。2、要求被告张殿明、孙福华以其抵押物溧阳市东升新村27幢二单元202室房产向原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5116日上午9时在本院南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袁群超,联系电话:0519-8703750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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