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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赵翠琴诉被告溧阳市不动产登记局行政登记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7-03-21 14:20: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行初88

陈志方、宋爱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翠琴诉被告溧阳市不动产登记局行政登记一案,因陈志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1****1815)、宋爱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331971****522X)两人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已通知你两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两人公告送达宣判传票。本案定于 2017525日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宣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虞斐,联系电话:0519-8703512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行政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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