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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淑群诉被告曾庆德、黄小云、曾庆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7-03-01 16:28: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8598

曾庆德、黄小云、曾庆香:

本院受理原告李淑群诉被告曾庆德(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31976****0512)、黄小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1****162X)、曾庆香(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31968****052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被告曾庆德、黄小云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20168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律师费1万元,合计21万元;2、被告曾庆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1765日上午10时在天目湖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吕刚,联系电话:0519-87166510,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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