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22 15:55: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195号
吕勤卫、孙欢欢:
本院受理原告宋建刚、史亚琴诉被告吕勤卫(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3****0410)、孙欢欢(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7****0920)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确认溧阳市燕阳嘉苑2幢一单元802室为原告所有,并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刘学民,联系电话:0519-8703376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