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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志达与被告李菊英、狄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7-02-24 16:52: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8985

李菊英、狄建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志达与被告李菊英(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2****1226)、狄建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9****121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李俊英、狄建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18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元按月利率2%20161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159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1766日上午9时在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蒋园圆,联系电话:0519-8703376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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