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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潘敏诉被告马贤昭、唐林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2017-03-23 15:04: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3516

唐林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潘敏诉被告马贤昭、唐林林(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31990****153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马贤昭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3516号判决书,已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撤销(2016)苏0481民初3516号判决书,依法发回重审。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请你于见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史雪娇,联系电话:0519-8703562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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