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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赵志新与被告陆少文 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7-04-18 13:57: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1390

陆少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志新与被告陆少文(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5****7413) 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建材材料款20550元、木工工资款5200元、泥工工资款3200元,合计28950元;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432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17720日上午10时在本院南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薛凯,联系电话:0519-8703752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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