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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大勇诉被告史和平、史丽君、溧阳市苏昱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7-03-16 16:55: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2122

史和平、 史丽君、溧阳市苏昱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大勇诉被告史和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4****4217)、史丽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7****4220)、溧阳市苏昱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470000(本金350000元,利息120000元)。2、请求判令史丽君、苏昱公司承担47万元中的42万元担保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7620日上午9时在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雷波,联系电话:0519-8703520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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