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24 15:56: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8423号
溧阳市和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史卫明、溧阳惠明实业有限公司、溧阳市卫生用品有限公司、陈志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溧阳惠明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40万元,支付利息1286401.5元(暂计算至2016年10月25日,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4.355%计算),承担律师费214700元,合计6901101.5元;2、判令被告陈志斌、史卫明、溧阳市和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溧阳惠明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日上午9时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毕波,联系电话:0519-8703827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