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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翁昊俊律师事务所诉被告章兴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7-03-06 16:19: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8933

章兴国: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翁昊俊律师事务所诉被告章兴国(3211231969****7016)、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车辆折旧费7108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7614日上午9时在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陈伟,联系电话:0519-8711692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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