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21 14:11: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420号
邱燕翔:
本院受理原告潘志兵诉被告邱燕翔(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2****662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计算自2014年12月份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17年6月21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温建美,联系电话:0519-8711620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