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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吴敏诉被告刘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7-03-15 15:45: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1408号

刘远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敏诉被告刘远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3****463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18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上述借款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17年6月15日上午9时在南渡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袁群超,联系电话:0519-8703750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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