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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凤娟诉被告陈明森、洑梅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7-04-07 14:02: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1261

陈明森、梅仙:

本院受理了原告李凤娟诉被告陈明森(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1****7419)、梅仙(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2****742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36800元,并承担从20152元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7710日上午9时在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杨福根,联系电话:0519-8703375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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