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10 15:3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2617号
胥国强、朱洪英、史建浩:
本院受理原告彭保华诉被告胥国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6****061X)、朱洪英(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6****062X)、史建浩(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2****103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0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7年7月13日上午9时在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宗金福,联系电话:0519-87033759,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