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21 15:15: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1501号
黄保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汤华军与被告黄保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4****462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一、判令被告黄保军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二、判令被告黄保军支付逾期欠款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薛凯,联系电话:0519-8703752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