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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诉被告孙祥芳、姚小芳、孙祥忠、石水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5-08-13 10:1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2015)溧商初字第00349-1

 

孙祥芳、姚小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诉被告孙祥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7****6014);、被告姚小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7****6020)、被告孙祥忠、被告石水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一、要求被告孙祥芳、姚小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担自201399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本金10万元,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孙祥忠、石水明对被告孙祥芳、姚小芳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宗金福、代理审判员史小、人民陪审员陈国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5112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史小璟,联系电话:0519-8703591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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