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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从洋诉被告于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5-08-13 11:37: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2015)溧南民初字第00799

于翔: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从洋诉被告于翔(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7****625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6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51117日上午9时在本院南渡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薛凯,联系电话:0519-8703752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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